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纳入噪声防治范畴
- 分类:新闻资讯
- 作者:人民资讯
- 来源:https://k.sina.com.cn/article_7517400647_1c0126e4705902z5dd.html
- 发布时间:2022-04-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交通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纳入噪声防治范畴
【概要描述】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交通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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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已获表决通过,今年6月5日起实施。
旧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工业生产”“社会生活”及“建筑施工”三项噪声源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而交通运输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相对滞后,出现了不少噪声符合排放标准,但居民仍备受噪声侵扰的情况。
“交通运输环境噪音来源、成因、传播方式及途径复杂,时空分布规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性。”张志良举例,某城市片区就位于水运航道、空中航线、铁路列车、高架地铁线路、高架快速路交汇处,受到“海陆空”全方位多头噪声影响,单一防治或整治措施效果非常有限。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表示,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修改和完善,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范畴,并将交通运输噪声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全域。
此外,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注重加强源头防控,不但明确防噪声距离划定的主管部门,还要求在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等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其技术规范中规定噪声限值;在运营中,交通项目运营、养护单位应承担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并要求开展噪声监测。
在交通项目附近新建住宅,或者在住宅附近新建交通项目,常常引发噪声污染投诉。“先有房”还是“先有路”,关系到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也是有关噪声投诉的焦点。张志良建议根据“先房后路”“先路后房”分类处理交通运输噪声问题。
针对该建议,答复函表示,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专章中视不同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所谓“先房后路”,指的是在既有建筑周边修建交通项目。根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轨道交通线路的,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满足相关标准。对于“先有路后建房”的情况,根据规定,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此外,对于交通项目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法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交通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如今,个别房地产开发商过分追求‘地铁盘’‘高铁盘’概念,忽视建筑与交通项目的距离,建筑隔声设计无法有效降噪。”张志良注意到,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配套监管,部分楼盘在销售阶段未做好充分风险告知,使业主收楼后产生困扰。他建议加强监管,全面落实交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函中表示,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使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住宅小区噪声防治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中,按环评批复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相关费用纳入概算,将环评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函中表示,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使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各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住宅小区噪声防治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中,按环评批复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相关费用纳入概算,将环评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律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对恼人的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噪声、娱乐健身音响音量大、邻居宠物噪声扰民等问题,法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还静于民,守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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